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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于:2016-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 2016年 12月 12日经宁夏科协第八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宁夏科协)是宁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宁夏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宁夏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宁、人才强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宁夏科协由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宁夏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弘扬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宁夏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自治区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自治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评审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科技人才来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宁夏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宁夏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宁夏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宁夏科协的领导机构。

  宁夏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宁夏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宁夏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宁夏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宁夏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区学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宁夏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宁夏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宁夏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细则》;

  四、选举产生宁夏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宁夏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次数。

  第二十三条  宁夏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宁夏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宁夏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宁夏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宁夏科协的工作,实施宁夏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宁夏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驻会副主席、不驻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主席、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宁夏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业领域资深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宁夏科协顾问。

  第二十八条  宁夏科协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宁夏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区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全区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宁夏科协的全区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自治区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 5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具有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的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区学会,向宁夏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宁夏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宁夏科协的全区学会接受宁夏科协的领导,执行宁夏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宁夏科协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宁夏科协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全区学会退出宁夏科协,须经宁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区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宁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区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宁夏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宁夏科协的地方组织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宁夏科协的业务指导;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县级学会分别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区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宁夏科协备案;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同时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宁夏科协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 ,普及科学技术 ,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助力创新、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宁夏科协会址设在银川。宁夏科协的英文全称是 NINGXI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 NXAST。

  第五十五条  宁夏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全区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  全区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宁夏科协。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宁夏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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